“内蒙古警察枪击案”重审二审驳回上诉,维持有期徒刑四年

“内蒙古警察枪击案”重审二审驳回上诉,维持有期徒刑四年

hyde1088 2025-08-06 装修常识 1 次浏览 0个评论

“内蒙古警察枪击案”重审二审有了结果,8月6日,澎湃新闻从被告人邢志强的家属处获悉,日前,内蒙古高院作出重审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刑期执行截止时间,邢志强的刑期还有不到一个月时间,9月1日,他将刑满释放。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1995年,时任四子王旗公安局通讯股干警的邢志强在拦截盘查被害人孟永清的过程中,枪击对方致死。当年案发后,邢志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2020年8月,邢志强在四子王旗公安局副局长任上被监委留置,他没有被指控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最终因这起旧案被起诉。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后,邢志强上诉,内蒙古高院于2024年3月作出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乌兰察布中院重审。

2025年3月14日,乌兰察布中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被告人邢志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邢志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丧葬费共计27099元。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认定,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邢志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及附带民事部分判决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上诉人邢志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法院作出多项评判。

其中,关于上诉人所提“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系正当防卫,应依法认定其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内蒙古高院认为,多人的证言可以证实案发前四子王旗公安局没有部署过抓捕孟永清的任务,邢志强主要是基于怀疑孟永清所骑摩托车是盗窃所得而意图拦截、盘问、追赶。邢志强作为公安民警,发现孟永清形迹可疑时意图拦截、盘问,遭到袭击后进行追赶,行为均具有正当性,但当孟永清进行的捅刺、冲撞等行为已结束,处于逃跑状态中时,邢志强、王金柱面临的现实危险已消除,在没有单位指令、没有合法抓捕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开枪的条件、没有鸣枪示警的情况下,使用非公务用枪从后面追赶时开枪击中孟永清腰背部其行为既不符合正当防卫的适时性要求,也不具有履行盘查职责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不构成正当防卫和正当履职。

原判依据本案的案发起因、王金柱证言反映的开枪距离、邢志强与孟永清的关系、小口径步枪的性能、孟永清身体被击中的部位(腰部)、伤情性质(非致命伤)、案发后邢志强第一时间向局领导进行报告的行为、天津津实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等,认定邢志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承担相应比例的民事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裁定书显示,一审宣判后,邢志强及其辩护人提出其被采取的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并申请调取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的相关材料。经依法调取相关材料,并经听取上诉人及辩护人对调取材料的意⻅,法院确认邢志强从2021年10月13⽇⾄2022年4月10日期间系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相应刑期应依法折抵,其刑期执行的截止时间应予纠正(即刑期自2021年2月2日起至2025年9月1⽇⽌),原审法院应在交付执行过程中予以处理。这也意味着,今年9月1日,邢志强将刑满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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